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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惹纠纷 两级法院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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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计晓柳  发布时间:2024-07-03 15:42: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扈文海公正判决、耐心释法得到当事人肯定,为表谢意,邵某专程来到法院送来写有一面办案廉明为人民 执法如山扶正义的锦旗。太感谢您了,天天被逼还债,我们生活被搞的一团糟,简直生不如死,邵某激动地一边说一边弯腰向法官致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邵某夫妻二人系朋友关系,王某某、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至2021年间累计向王某借款20笔共计601500元,利息9994.97元。借款后,王某某、邵某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80450元。因王某某、邵某二人从20214月起未再还款,王某诉至安次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然,王某某、邵某还款数额已经超出原告借款本息68955.03元,对该超出部分,王某某、邵某保留追索权利。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再三强调王某某、邵某支付高息的行为系其自愿给付行为。

法院判决

法官扈文海了解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进行清算,充分进行释法析理,竭力化解矛盾。基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借贷次数较多,且存在超出法定利率的高额利息之事实。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额,应认定系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扈文海作出了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与王某某、邵某一案所涉双方基于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给付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出借人不能一味追求高利息而出借款项,应注意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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