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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盗窃屡教不改 专偷电瓶再次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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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骏  发布时间:2023-08-28 09:0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对被告人赵某、刘某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9月,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先后3次进入小区实施盗窃行为,共盗得电动自行车电瓶5组并进行销售,上述事实,二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物证、被害人陈述、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齐全,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小偷小摸非小事,多次实施也构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盗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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