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到廊坊市安次区某公寓,在明知他人有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将自己及妻子王某名下共计9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诈骗分子用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刷流水支付结算,涉案金额143186元,张某从而非法获利1800元。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较多的案件类型,广大市民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