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民事官司,怎么还涉及刑事犯罪了?”韩某收到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起诉书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韩某因向他人借款未如期偿还被诉至安次区法院。该院依法判决韩某限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韩某并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在有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钱款用于其他用途,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公诉机关以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安次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最终韩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寄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败诉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在此告诫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义务,不要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惩罚,否则只能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