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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志林犯贪污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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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国龙  发布时间:2021-09-23 21:29:52 打印 字号: | |

2021922,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志林犯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杨志林曾先后担任河北省青龙县矿业管理局局长、公安局政委、副县长、县委常委、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志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涉案财物依法发还或没收。被告人杨志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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