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法院收到一封表扬信, “任增军庭长没有因本案‘标的’小,案情不复杂而粗线条办理,书记员王培强在任庭长的安排下,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耐心细致劝解,不明之处,释法明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件自受理至调解成功仅用十日,这不是奇迹,是贵院法官辛勤努力的结果,应该是贵院案件办结时间最短的典范”。
写信者周某是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原告,2019年1月,周某将名下一平房租赁给好友孟某,约定每月房租1200元,水电费及物业费由孟某承担。然而,孟某支付了600元订金,租住房屋11个月后,房租和水费一直未给付,期间,还向周某借款2000元,共计拖欠周某欠款15480元,周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安次法院。
案件受理后,仇庄法庭庭长任增军详细了解案情得知,原被告二人原本是好友关系,任增军决定采取以温情感化为主的策略,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通过背对背调、面对面调的方式,耐心与孟某进行沟通,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孟某亲兄弟、明算账,签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一味地逃避义务会使二人多年的友情画上句号,积极主动支付房租和水费、借款才是明智之举。在与周某沟通过程中,任增军告知周某,如果该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周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第一项主张孟某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与第三项主张孟某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因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在同一案件中不能一并主张,应当分别立案,分别主张。经过任增军的普法与释明,周某理解了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书记员的指导下对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
在细心的工作下,孟某主动找到周某,对房租、借款重新出具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分三次在一个月内偿还完毕的还款计划,周某也很感动,主动减少了孟某的借款和水费还款金额。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当日周某与孟某一同来到法庭,请求法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案件于当日立案、当日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得以诉前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