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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区法院首例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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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国龙  发布时间:2020-11-24 16:15:43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56762元,没收销毁作案工具,责令二被告人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70286元上缴国库,支付无害化销毁处置费用500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5日,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卞某等加工过期猪肉并进行销售,遂移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在现场查扣共计23076.2公斤猪肉。自2019年以来,由被告人徐某投资经营,租用位于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路营村的两个冷库,伙同被告人卞某等人对冷库中已超过保质期的猪肉进行解冻,并使用红曲红、二氧化氯等添加剂对解冻猪肉进行加工后到饭店等处销售,销售数额达人民币56762元。经价格机关认定,查扣的猪肉其中22167.5公斤超过保质期,价值人民币710233元。经检测,所查扣部分猪肉沙丁胺醇不符合相关要求,认定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卞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过期猪肉,加工后以次充好对外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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