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安次区法院丁丽法官借助“视频云调解”系统,通过手机联通法院和原被告双方的视频音频信号进行网络在线调解,让原被告双方足不出户能参加法院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收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
2016年底,原告北京某协会与被告安次区某印务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承印原告创办的杂志,并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该杂志2017年全年6期的印刷费用13.2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约将第1期杂志交付原告,后由于原告内部原因,杂志停刊,剩余5期未再印刷。原告遂向被告主张退换5期的印刷费用11万元,但被告认为是原告违约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就退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安次区法院。
立案后,丁丽法官承办了此案。丁丽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案情相对简单,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在庭审后的第一次调解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准备第二次调解的过程中,丁丽法官考虑到原告律师路途遥远,往返一次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于是决定使用“视频云调解”系统,通过网络进行线上调解。丁丽法官向原被告说明了“视频云调解”的优势以及使用方法后,双方欣然接受,最终经过线上调解,被告自愿退还原告印刷费5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原被告对法官的服务态度和法院的“视频云调解”调解方式给予了高度赞扬。
今年以来,我院立足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理念,充分借助信息技术,开通“视频云调解”系统,实现了线上异地调解案件,得到了当事人高度认可,收到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