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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法院依法对一被告人宣判“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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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杨、彭慧敏  发布时间:2019-10-30 14:25: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杜杨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从事教育行业的犯罪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被告人梁某是一名教师,在某机构从事课程教学期间,多次以检查作业及衣物为名,对数名学生实施猥亵行为。据审理查明,这些受害人中,最小的不过七周岁,最大的也仅八周岁。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梁某性格内向,在其居住地表现良好,但法律意识淡薄。在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证据规则所认定的证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值得一提的是,从业禁止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国刑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成果,是“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重要体现。它的设置,有效弥补了刑罚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方面的不足,对于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再次犯罪、保卫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价值。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有为则中国有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事关民族振兴大计。关爱未成年人,相伴成长,为青春保驾护航,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更需要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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