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院志编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在9月底前院志全书初步定稿,年底高质量完成修志工作。现对各编写小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组:(组长:李艳霞)
负责对第4编刑事审判、第5编民事审判、第6编行政审判、第7编立案、涉诉信访、第8编未成年人审判、第9编执行、第10编审判监督、第11编人民法庭工作进行资料的搜集与编写。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第4编刑事审判:完成概述、第一章建国初期的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节刑事审判工作的概况、第二节“三反”“五反”等运动事件、第二章文革期间的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节刑事审判工作的概况和历史沿革、第三章改革开放后的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节刑事审判工作的概况和历史沿革、第四节审理刑事案件、第五节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初稿。
(责任领导:刘磊;责任人:高建辉)
第5编民事审判:完成第一章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沿革的第二节历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第三节典型案例、第二章民事调解的第三节典型案例初稿。
(责任领导:郑健仿、 周素芳;责任人:赵亚男、宋文鹰)
第6编行政审判:完成第二章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第二节行政非讼执行案件审理、第四节典型案例初稿。
(责任领导:刘振福;责任人:王萍)
第7编立案、涉诉信访:该编内容初稿全部完成,其中第四章涉诉信访制度、第五章涉诉信访案件受理办理、第六章信访救助初步定稿。
(责任领导:张万地、李云峰;责任人:解用翠、何玲艳)
第8编未成年人审判:未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杜杨;责任人:杨文青)
第9编执行:完成概述、第一章概况、第二章执行案件类型、第三章执行方式的第一节自动履行、第三节执行和解初稿。
(责任领导:高会君;责任人:曹薇)
第10编审判监督:完成概述、第一章审判监督制度、第二章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章民事审判监督初稿。
(责任领导:李萍;责任人:王凌娜)
第11编人民法庭工作:完成第一章人民法庭的发展与历史沿革初稿。
(责任领导:周素芳;责任人:田明明)
第二组:(组长:田佳佳)
负责对精品图片、第2编安次区人民法院、第3编法官、第13编司法改革、第15编队伍建设、第16编司法行政,进行资料的搜集与编写。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精品图片:完成搜集旧照片800余张。
(责任领导:田佳佳;责任人:郭芳、李悦)
第2编安次区人民法院:未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田佳佳;责任人:郭芳、李悦)
第3编法官:概述、第一章安次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第一节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节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三节庭长 副庭长已初步定稿。
(责任领导:田佳佳;责任人:郭芳、李悦)
第13编司法改革:未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田佳佳;责任人:郭芳、李悦)
第15编队伍建设中第一章党建工作、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三章群团工作、第五章表彰奖励:未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田佳佳;责任人:郭芳、李悦)
第15编队伍建设中第四章纪检监察: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高祥;责任人:李茂蕊)
第16编司法行政中第一章物质建设: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潘英健;责任人:计晓柳)
第16编司法行政中第二章信息化建设: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丁丽、丰楠;责任人:吕承睿、刘璐)
第16编司法行政中第三章档案管理:已初步定稿。
(责任领导:孙健;责任人:张凤娇)
第16编司法行政中第四章司法技术:未着手。
(责任领导:胥丙林;责任人:张晓萌)
第16编司法行政中第五章司法警察: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马艳;责任人:刘双)
第三组:(组长:丰楠)
负责对第12编审判管理、第14编司法公开(除公众开放),进行资料的搜集与编写。
第12编审判管理: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丁丽、丰楠;责任人:吕承睿、刘璐)
第14编司法公开(除公众开放):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丁丽、丰楠;责任人:吕承睿、刘璐)
第四组:(组长:王晓羽)
负责对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后记、第1编安次区简介、第14编司法公开(公众开放)、第17编文化宣传,进行资料的搜集与编写。
序言、凡例: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概述、后记:未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大事记:已初步定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第1编安次区简介: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第14编司法公开中第七章公众开放:完成初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第17编文化宣传:已初步定稿。
(责任领导:李艳霞;责任人:王晓羽、孙梁璐、陈红、赵宇宁、孙颖)
目前,四个编写小组整体工作进度较7月份有一定的推进,各组均已完成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初稿。其中工作完成较好的部分有:刑事审判、审判管理、文化宣传、档案管理、涉诉信访。工作推进慢的部分有:少年审判、司法技术。截至目前,司法技术室院志工作仍未着手,在此提出批评。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