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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法官调判结合 巧化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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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9-07-19 09:5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法院彭德涛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矛盾终被化解。

原告杨某,天津武清人,从事建筑辅助设施租赁业务。20183月至5月期间,被告胡某先后六次从原告处租赁脚手架铁管、配套扣件、丝杠等设施,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了租金及租期。被告至今仍有部分租赁物没有归还,且拖欠原告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胡某诉至法院。

彭德涛法官了解到,虽然被告在原告处租赁脚手架铁管等建筑辅助设施,但这些建筑辅助设施并非被告自己使用,而是帮案外人刘某所租,真正使用租赁物的刘某已不在本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矛盾激烈,案件很难推进。为查清纠纷根源,解决双方矛盾症结,彭德涛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与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寻找突破口。

彭德涛法官从情理方面做原告思想工作,虽然合同确是被告所签,但被告系给刘某打工,租赁物并非其个人使用,经过彭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后,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愿意偿还租金,原告愿意在偿还金额上作出让步。带着原告的意见,彭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不履行协议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是给刘某打工,但协议毕竟是被告所签,如果依法判决,被告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彭法官告知被告原告愿意在偿还金额上作出让步的意见,被告听后态度不再那么强硬,彭法官趁热打铁,出具一套调解方案,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物折价款,所欠租金分期偿还,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设备折价款以及截止到201963日的租赁费共计55000元,被告于201912月开始,每半年给付原告15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就这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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