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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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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9-04-28 10:06: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法院刘秀琴法官依法审结了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为感谢刘法官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专程来到法院为刘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公平公正的锦旗,以表达他们对刘法官的感激之情。

一、职工不满工时调整,连续旷工被辞退

某汽车装饰公司系世界知名品牌汽车的配套生产商,20186月,为响应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我区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在白天高温时段限产。该汽车装饰公司一直是24小时工作制,员工施行三班倒。因该公司订单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如果不能按期完成,依照供货合同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违约金。该公司研究决定,将原来的三班制改为两班制,即:夜班0005-11:00;午班1520-00:05,为避免夜班人员过于劳累,以支付夜班津贴,提供加餐牛奶,安排倒休的方式增加夜班员工的福利并通过企业内部系统将此临时工时调整方案向各部门及员工进行通知及在公司信息栏进行了公示。

张强、李明为该公司员工,分别担任生产线的质检员、操作工。二人认为夜班时间过长,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更改工作时间。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自615日起,未履行请销假的手续即无故到岗。因生产线属于流水作业,二人的不到岗必然影响整个生产流程。该公司即以二人违反曾经签署的员工手册关于未请假的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未出勤的,视为旷工。12个月内累计旷工一天以上(含一天),员工将受到最后警告处分,员工被最后警告处分后仍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规定为由,对张强、李明二人作出警告处分。但是二人依然未到岗工作。619日,装饰公司对二人作出最后警告处分,并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了与张强、李明的劳动合同。

二、职工申请仲裁索要赔偿

张强、李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装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188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被告与原告就延长工作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未到岗工作,原告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与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三、公司将职工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2018822日,装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秀琴法官依法对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的《员工手册》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被告应当遵照执行。原告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未超过三小时,且已安排职工倒休,不存在违法行为。二被告作为公司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到岗履行工作职责是职工的法定义务。二被告未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到岗,属于旷工,原告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进行最后警告处分后,被告依然不到岗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办公管理制度,原告可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