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营一家能源公司,该能源公司因与廊坊市某能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但王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于2016年1月11日私自将其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他人,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法院认为,王某经过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其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向廊坊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且王某曾在2018年6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收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