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督促一乡镇政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使这起涉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廊坊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次区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791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79185.9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4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在333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向廊坊市中院提起上述,廊坊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其中仅变更判决被告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在333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月5月,此案进入立案恢复执行程序。我院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对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报备。通过调查得知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正在濒临倒闭。安次区法院特向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南昌县委政法委员会发函协调督促被执行人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和谐执行的目的,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先后三次去该乡镇找到乡镇领导进行沟通,依法、以理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促使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主动向廊坊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并于2018年12月18日将案款250万元打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此案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