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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标的额民事案件诉前成功调解
当事人送锦旗表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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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8-11-22 11:26: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法院葛渔城法庭诉前成功调解2起标的额20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化解难题的同时,还为当事人节省了21万元的诉讼费。1121日,当事人为表感激之情,从保定驾车来到葛渔城法庭,为法官送来一面写有执法为民兴功惧暴  心怀百姓定纷止争的锦旗。

河北某制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制管公司)与廊坊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属制品公司)一直在原告保定市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经营部(下文简称经营部)采购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经营部一直按质按量的向两家公司交付货物,至今经营部已向两家公司全部交货,货物被全部签收,且质量合格,经营部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两家公司交付。但这两家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相应货款,截止2018810日,制管公司尚欠经营部货款共计26.9259万元,金属制品公司尚欠经营部货款共计193.82567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部预分别将制管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

2018928日,葛渔城法庭受理两起案件后,彭德涛法官第一时间查阅起诉书,发现这两起案件的原告是同一家公司,原告经营地不在本市,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势必会影响原告近期的经营,而且彭法官考虑到这两起案件的标的额较大,需要原告预先垫付的诉讼费就达21万元。综合各方因素,彭法官决定对这两起案件合并进行诉前调解。

彭法官将两起案件的被告叫到法庭,对他们释法析理,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收到合格货物却迟迟不支付货款,是不诚信的行为,如果这种不诚信行为被其他商家知晓,想必日后没有人会愿意给他们供货;从案件诉讼方面考虑,这两起案件虽然标的额较大,但案情简单,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较为明确,且原告能够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必要证据,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二被告势必败诉,到时不仅要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货款,还要支付一笔金额不小的诉讼费,何苦为之。经过不懈努力,二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彭法官趁热打铁,提出了一套和解方案,即金属制品公司一次性给付经营部货款179万元,如金属制品未按约定履行,该协议达成的179万元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原告经营部自愿放弃追偿制管公司货款26.9259万元。

    就这样,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办结。

责任编辑: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