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当事人赵某将一面印有“为百姓排忧解难 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送到安次法院执行局郑维志法官手中,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3年5月22日,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30万元,赵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利率为7.2%,逾期利息为年利率9.36%。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如约向刘某发放了借款。虽该笔借款尚未到期,但刘某并未按约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3月21日,尚欠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258208.34元,利息13067.42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刘某尚欠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258208.34元,刘某于2014年5月12日前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本金5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余款108208.34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在刘某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刘某付清拖欠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如刘某、赵某出现任何一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可立即就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和赵某并未按期偿还欠款,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不仅没有催要欠款,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刘某、赵某二人诉至安次区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此案已过执行时效,赵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怠于申请已失去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请求法院驳回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郑维志接到案件后,将赵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负责人召集到法院执行局,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讲明此案在事实上的确超过了执行时效,且被执行人赵某现在的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妻子身患癌症、两个孩子年幼还在上学,家庭负担沉重。
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彼此互相体谅达成了执行和解,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撤销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至此,一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更有了文章开头所提送锦旗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