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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绝加班被辞退
职工状告单位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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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8-05-09 16:29: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职工无故拒绝加班被公司辞退,职工不服,一纸诉状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该职工的诉讼请求,判其败诉。

   2013年10月9日,高某因持有A型车驾驶本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职司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4月11日,科技公司有10余名外宾需要派考斯特车接待,当月考斯特车负责人为高某,当天上午该公司车队队长安排调度员通知高某做好下午接待的准备。但当天下午5点20分队长安排高某出车接待时,高某以有事为由拒绝加班,由于当天公司其他持有A型车驾驶本的司机或有任务外出或早上加班,为防止疲劳驾驶造成危险只能由高某出车,于是行政主管出面对高某进行劝导,希望他能顾全大局出车接待,但高某未说明具体原因依然拒绝加班,最终导致此次接待任务未能履行,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2017年4月17日,科技公司按照公司《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对高某作出开除处理,并罚款500元。

   高某对公司的开除决定有异议,遂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764元及扣发的500元。劳动仲裁以高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2017年8月8日,高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经查,高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五条载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作。”该公司一直按照合同内容执行,且科技公司曾在2016年5月26日组织高某等员工就《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进行培训,并将该规定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公司内部邮箱向全体员工公布。该规定第五条违纪处理载明“开除:当月物质处罚500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已将该合同附属的《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对原告等人进行培训及告知。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被告安排原告加班并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经领导劝导扔拒绝加班,且给公司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可以依照《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当月物质处罚500元,不作任何补偿。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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