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法官晓之以理劝原告,多方努力下寻回档案
分享到:
作者:宋晓晨  发布时间:2018-03-20 08:41:12 打印 字号: | |
  2018年3月12日10时许,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廊坊市某厂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于以被告找到原告档案的结局在法庭见证下圆满落下了帷幕。

  王某,一个下海多年如今退休回乡的67岁老人,向法庭自述其于1970年7月在廊坊市某厂参加工作,1976年转为固定工,在廊坊市某厂连续工作24年,于1994年5月离开廊坊市某厂到广东某公司工作,又于2010年10月离开广东回到廊坊。但在其2012年临近退休,办理退休手续以享受60岁退休的社保待遇时,发现其缴纳社保年限仅有1999年7月至2010年10月广东某公司缴纳的11年零3个月,在廊坊某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没有人事档案无法计算在内。

  2012年5月,王某执安次区就业服务局商调函去廊坊市某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该厂法定代表人在商调函上签字请原告等待寻档结果。但是找寻档案并不容易,在原告离开被告去往广东工作者期间,被告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私人企业,仅是迁址就迁了两次,先是从原址迁至廊坊市开发区,又迁至安次区仇庄乡,在迁址过程中资料遗失在所难免,更遑论时隔三十余年的旧档案。在后续的5年内,原告又曾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查找档案或补办档案,均未果,被告的财务主管于2014年9月14日用微信发给原告3张1991年1月《职工数与工资、福利发放汇总表》,但社保局认定该资料不能替代工资档案人事档案,且于当日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档案已无法找到,原告情急之下于2017年10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补交1992年3月-1994年5月的职工养老保险,支付原告20年养老费6552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劝说原告当务之急是找到档案,其他诉请并不是最紧急的,并且精神抚慰金等金额要求并不合理,原告称如被告能找到其认识档案就放弃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及支付养老费用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原告仲裁申请的事由及请求与原告所求不符,本案的本质是原告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但原告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并未提及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本院无权继续审理。于是法官向原告耐心解释,原告终于同意由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并重新申请仲裁再起诉。而被告也在法庭的主持下同意继续寻找原告的人事档案。

  在2018年1月15日,王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再次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而这次原告与被告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告终于同意如果被告找到其档案就撤诉,原、被告当庭约定了找寻原告人事档案的期限。

  在这之后法庭不断与被告联系,动之以情告知这关乎原告的切身利益,被告也一再承诺定会不惜人力物力,全力寻找档案。

  终于在2018年3月12日10时,原、被告在法庭见证下交接了档案,原告撤回了起诉。通过主审法官的主动引导、阐明法理、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间多年寻档未果的怨气也终于消弭。
责任编辑: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