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次区一男子驾驶小客车与电线杆相撞致乘车人一死一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廊霸线西太平庄村太平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太平庄村永平路与太平道交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与路口东南角线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驾驶人韩某及该车乘车人韩某某受伤,该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韩某某、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周某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韩某某亦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该院予以采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