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怀伟,中国政法大学毕业,1987年8月20日出生,2010年10月参加工作,在我院审管办任书记员,2013年8月份调到民二庭任助理审判员,该同志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被我院评为入党积极分子。两年来,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虚心进取的敬业精神,面对各类民商事案件,已然能够独当一面,成为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新生的中坚力量。
今年第一季度,尚怀伟参加合议庭20件,结案66件,列全院结案第一。
一、夯实内功,以过硬业务素质提升案件质效
尚怀伟自从担任民二庭的助理审判员,就一直是庭里的办案骨干,虽然他从事审判工作时间短,但他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使他很快的进入角色。面对大量的民事案件,他一直坚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公正裁判。立案庭转到他手上的案件,均能及时送达,合理安排庭前调解及开庭时间。他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就及时判决,从不拖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尚怀伟调解的案件中,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石某与被告周某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始终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原告石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尚怀伟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动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尚怀伟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多次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接连几次因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被迫停止。但尚怀伟同志没有放弃,他耐心细致地就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对当事人展开说服教育,希望这对夫妻能相互体谅、相互包容,毕竟双方还有一个不到两周岁的孩子,但原告石某离婚态度非常坚决,经过两个月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心情终于能够平复,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和平分手。婚生子归被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石某可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天探视婚生子。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金20000元。
二、稳中求精,以清晰理性思维处理疑难案件
尚怀伟同志谦虚好学,发挥业务特长,办精案,办难案。
近日,尚怀伟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刘某自2014年开始,与其表弟解某开始资金往来,次数频繁,数额较大。此次纠纷系因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告刘某以其配偶的名义分十九次向被告解某的账户内汇入人民币5215500元。截止2015年7月15日,被告解某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360000元,被告解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又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上述款项于2015年9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将解某和解某妻子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某与其妻王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解某与其妻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3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仅半年零几天,被告王某对解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合理怀疑。原告与被告解某均无法提供历次借贷事实中单笔借款的发生及履行的详细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2015年5月20日双方结算后形成的借款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王某、解某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尚怀伟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息。该案至此圆满审结。
三、勤奋严谨,以司法为民之心维护社会和谐
尚怀伟同志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工作积极上进,踏实勤奋,为人谦和,团结同事,理论知识扎实,他写的判决内容详实,用词准确,特别是在法院说理、论理、辨析处,逻辑思维强,无瑕疵,胜败理据一目了然。
在他审理的案件中,还有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关于购买被告位于盛世豪庭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支付被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因涉案房屋为新建商品房,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原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小区住户被通知房产证已可办理,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这时才得知被告因躲债早已无法取得联系,且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向被告补足剩余房款,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被告欠债较多,且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他本人一直躲债不与外界联系,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找到李某,可双方当事人情绪较大,存在一定的审理难度,就这样案件被搁置了两年之久,后我院将该案指定由尚怀伟审理,他沉着冷静,思路清晰,依法将该案所涉情节酌情分析,组织调证、鉴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将双方当事人分别约谈进行调解,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着重向被告说明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因自身原因,长期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迟迟不能实现,此行为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的违约责任,并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缓和,尚怀伟趁热打铁,立即安排开庭,这起案件单是开庭就开了两天时间。最后,经过尚怀伟和其他法官的共同努力,终于将案件顺利审结。
原告激动万分,对尚怀伟法官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送来一面锦旗,以表感谢。
虽然他只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但他力争用辛勤的工作及对审判事业执着而忠诚的心,将法官正直本色付诸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让社会少一份不安与矛盾,多一份和谐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