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安次区一男子却忍不住,冲动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赔偿四万元不说,没想到还把自己引入了牢狱之灾,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6年7月9日23时许,刘某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前某小学附近,因琐事与路人蒋某发生了争执。在激烈的争吵过后,蒋某首先殴打刘某脸部,刘某见状也不甘示弱,满腔怒火的他立即纠集了代某等人与蒋某开始互相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刘某将蒋某的面部打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亲属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得到了蒋某的谅解。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蒋某在本案亦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蒋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一时的口舌之争演变成一出惨剧,遇事要冷静对待,不要因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误人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