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公司与同事相撞,情急之下打了人,致受伤者二级伤残。日前,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2014年6月29日2时许,侯某酒后在某公司A6A宿舍楼下与朱某相撞,随后就对朱某及同伴胡某进行辱骂及殴打,致使朱某右眼受伤。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侯某赔偿损失费共计18980.39元。其中医疗费5202.39元(包括救护车费用600元),伤情鉴定费81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450元,眼镜赔偿费518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安次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朱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永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原告朱某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眼镜损坏费,有证据证实或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没有相关证据,但却系实际支出,予以支持,故以上共计8980.39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法律规定,对此项赔偿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侯某赔偿朱某各项费用共计898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