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是文安县人,与安次区的赵鹏有生意往来。2014年12月,李海、赵鹏口头约定由李海支付134000元货款,由赵鹏于一周内交付3000件1.5升桃汇源果汁,1000件2.5升桃汇源果汁。李海与赵鹏以前有过交易,就没有签书面合同,仅仅口头约定。
当月19日,李海通过邮政银行向被告卡中打入134000元货款。当日,赵鹏写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海134000元汇源货款,特此说明。”
直到2015年1月29日,李海没有收到货,就给赵鹏发信息:“车装好了吗?你要再这么拖,货我们也不要了,你连本带利把钱转过来。”赵鹏回复说:“今天再发不出来,我就把钱给你。”可是,赵鹏却一直没有履行约定,也没有返还货款。
近日,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海、赵鹏之间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是双方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人均应该按照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口头约定成立后,李海按照约定给付货款,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赵鹏未按照约定完成供货的义务也没有将货款返还给李海,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海请赵鹏返还货款及支付期间利息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赵鹏返还李海货款134000元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