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但同是做摆摊生意的王某和李某却因争夺摊位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一方受伤倒地另一方后悔莫及,双方都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5年7月16日17时许,王某与李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于常甫某路口公路边准备摆摊,不料因抢占摊位的问题发生了口角。李某用自己的三轮车挡住了王某的三轮车,影响其卖货。王某再三劝阻李某让其将车挪走,未果。随后,二人在言语间发生肢体揪扯。王某一气之下,用切肉的尖刀将李某的右胳膊及腹部扎伤。后李某被火速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10)级伤残。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10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9099.29元,鉴定费3300元,误工费3799.73元,护理费3950.75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47.2元,以上共计4539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