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俩工友因干活速度起争执,一人被铁锨铲伤致轻伤。日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某村,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在干活时因干活速度问题发生争执,石某某将干活用的橡胶锤子扔向张某某,张某某用手中的铁锨将石某某左腿膝盖铲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被害人石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廊坊市安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