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在宿舍中不翼而飞,门锁没有被撬动的痕迹,原来小偷竟是同楼宿舍学员。
2015年7月14日上午,尤某在廊坊富智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某宿舍内,盗窃卢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466元)。随后,盗窃杨某黑色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386元)。次日凌晨,尤某又在同楼另一宿舍内,盗窃李某小米2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134元)。
案发后,被盗黑色红米手机被追回,已退还杨某。2016年1月20日,尤某的亲属主动向法院交纳3000元退赃款。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被追回或者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偷盗3部手机换来的是7个月的牢狱,一旦触犯法律,最终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