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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抢生意引发口角 动手伤人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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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6-12-20 11:57:10 打印 字号: | |
  同是为学员清洗衣物的刘某和孙某,为了争抢一单生意发生口角,这对“同行冤家”竟为此大打出手。近日,安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5年7月13日晚,在武警学院宿舍楼内,刘某与孙某因为学员清洗脏衣服争抢生意,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骑车回家行驶至武警学院门口马路便道处被孙某拦截,孙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右侧胫骨近端、腓骨头骨折、挫伤;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I度);右膝髌上囊积血、积液,右膝关节腔积液、外侧副韧带损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孙某于2015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刘某因争抢生意发生口角,后孙某将刘某打伤,致刘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刘某,得到了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