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海伙同好哥们李静等4人酒后在饭店门口“碰瓷”王某,讹钱不成将王某车辆砸坏寻衅滋事。日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22时许,李静、闫超、高云等人酒后在安次区永兴小区路南某饭店门前,以王某倒车时撞伤李静为名,向王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王某借故躲避。杨海伙同李静、闫超、高云、张树将王某的白色小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价值为4895元。
案发后,同案犯闫超赔偿被害人王某5000元,同案犯高云、张树各赔偿被害人王某2500元。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海酒后因琐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李静、闫超、高云、张树均被判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