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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缓刑期租车抵押还债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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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6-11-25 11:07:45 打印 字号: | |
  香河一无业男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其数罪并罚。

  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廊坊市安次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别克君威汽车。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为偿还其欠闫某债务,擅自将租赁的车辆抵押给闫某,后因其无力偿还债务,该车被闫某扣留。

  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97498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中的缓刑部分,考虑到杨某系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故可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真者,精诚之致也。”做人,做事,切勿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否则,终会自食其果。
责任编辑: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