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法庭立案室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收案后及时与仇庄、葛渔城法庭庭长、法官沟通。对于涉及相邻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租赁及建设合同纠纷、离婚妇女及出嫁女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类型案件,审判庭和立案室共同研讨此类案件涉及的诉讼风险,将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分配、诉讼风险担负及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进行充分的告知,充分取得当事人理解和信任,对坚持起诉的,依法做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以来,仅上述几类案件,仇庄法庭就接收当事人书面起诉材料22件,经充分的风险释明和举证义务告知,有5起案件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材料,10起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其中有6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两个乡镇的12个村街,涉案村民近百户,涉及土地共计500余亩,法庭与村、乡干部共同工作,充分向原被告讲明利害关系和责任分担,使上述纠纷在诉前依法得到妥善处理,5起当事人坚持起诉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2件依法予以受理。
2016年8月24日上午8点30分,法庭立案室法官准时打开办案系统,发现有当事人网上立案,法官随即查阅相关案情。原告陈某系码头镇某村人,起诉村委会要求为其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办证,并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身份证影印件。立案室法官通过审查材料后认为,关于土地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通过办案系统,立案室法官及时回复当事人。为了慎重起见,立案室法官又拨通了原告陈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耐心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当事人听后表示撤回起诉材料,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该纠纷。
2016年8月26日上午,当事人穆某来到法庭立案室,要求法庭立案。立案室法官接收并对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穆某将位于某镇的自建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更改租赁房屋结构,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经过审查材料后发现,原告未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不能证明其系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虽然根据本案现有材料来看,并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立案室法官经过原告的同意,请示庭长后,决定对其诉前调解。
在诉前调解中,仇庄法庭庭长通过询问原告,详细了解案情后,向原告充分释明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合法的产权证明及相应的土地使用的合法手续,不能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故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物的房屋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经过任庭长充分的释法明理,当事人对法官的充分释明表示理解和感谢,当场表示回去仔细考虑一下,并且搜集相关证据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