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时讯
房抵还款不交付 法官调解化纠纷
分享到:
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6-08-11 10:22: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李某兴高采烈的来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给法院民二庭及全体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为民做主”的锦旗,感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其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2月22日,李某与廊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附件》,附件中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借款三十万元,但未向李某做具体还款,而是以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某处的商品房还款,该商品房暂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借款附件签订后,李某将三十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某房地产公司,李某认为借款附件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该商品房未竣工,后李某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就该房产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就退款问题协商无果,故李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方退还房屋首付款三十万元及利息。

  安次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万地接到案件后,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通过电话把双方当事人叫到安次区法院,耐心的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引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附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某、刘某分三期给付李某补偿款共计100000元。如秦某、刘某不能按期全部履行,则另行支付李某违约金20000元,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李某被张万地法官及民二庭全体干警认真负责,公正执法的精神深深地感动了,在感激之余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