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清房义务、有支付能力却依旧拖欠借款不还,甚至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这样的失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次区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两起“拒执罪”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以“拒执罪”获刑。
房产引纠纷 拒不履行清房义务村民获刑
陈某润与陈某洋均是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某村村民,二人因村中一处房产纠纷起诉至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安次区法院做出了被告人陈某润发还陈某洋位于某村的涉案房屋判决,无果。2014年8月21日,安次区法院多次执行,要求被告人陈某润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陈某润仍不搬离陈某洋的房屋,拒不返还。2016年5月24日,安次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经法官做工作,被告人陈某润主动返还判决书确定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润经过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判决其应当履行返还涉案房屋的义务后,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被告人陈某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支付能力却拒不还款 公司被判十万罚金 经理获刑
廊坊市某矿渣粉有限公司因拖欠借款、无力偿还等原因被郭某起诉。2013年9月28日,安次区法院判决某矿渣粉有限公司承担偿还郭某借款本金153万元、利息72万元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某矿渣粉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安次区法院执行局多方面做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均未果。后某矿渣粉有限公司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在廊坊银行某支行账户分别入账500万元、480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却没有向郭某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财产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矿渣粉有限公司、被告人某矿渣粉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在法院执行判决书过程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单位某矿渣粉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