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次法院受理了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并成功审结。
2015年1月19日,廊坊银行与郑某、刘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郑某、刘某二人向廊坊银行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年利率8.4%,借款期限一年。二人以其共有的位于廊坊市龙河盛都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郑某、刘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故廊坊银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二被申请人位于廊坊市龙河盛都小区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抵押房产系二被申请人唯一住房;申请人申请实现的本金、利息与实际不符;抵押房产已于2015年12月被文安县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刘某长期居住在文安县某村,位于廊坊市龙河盛都小区的房产长期无人居住;原告申请实现的借款本金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书》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表为证,约定利率8.4%符合法律规定;文安县人民法院查封日期在房产抵押之后,且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抵押房产已被文安县人民法院查封并不影响本案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郑某、刘某共有的位于廊坊市龙河盛都小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廊坊银行优先受偿。
由于此案系安次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涉及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问题,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类似案例,最终顺利审结此案。该案的成功审结,为我院今后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