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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买卖诈骗引纠纷 本诉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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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6-05-17 09:01: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们享受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给生活带来的畅快消费与便利的同时,问题也尾随其至。近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买卖诈骗引起的经济纠纷案。

  廊坊仇某与邵某素有业务往来,邵某每年在仇某处大批量购进大蒜用来加工。因仇某与某过磅处李某合谋通过虚报重量对邵某进行诈骗,邵某得知后报警,在派出所,仇某与邵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仇某自愿将2011年2月17日、3月10日、5月5日邵某向仇某出具的三张货款欠条共计人民币25900元作废,且仇某自愿给予邵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李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邵某人民币3万元。

  而在2015年1月6日,仇某又将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邵某偿还货物欠款人民币2.2万元。被告邵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仇某给付当初协议中承诺折抵的三张欠条原件及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

  庭审中,仇某称当时在派出所签和解协议时,要求用本次诉讼中的人民币2.2万元的欠条进行部分折抵时,被邵某拒绝。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某、邵某双方曾于2011年进行大蒜买卖合作,后因仇某与他人合谋通过虚报过磅重量的方式骗取货款被邵某发现并报警后,双方终止合作。就仇某依据两张欠条要求邵某给付欠款2.2万元的事实,邵某放弃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即折抵所有欠款再得到现金赔偿,而选择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显然有悖常理。综合其他证据、事实及双方陈述,判断仇某的陈述和主张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故对仇某主张的欠款事实不予认可。邵某反诉中主张的人民币1万元赔偿金及三张欠条原件的返还问题,扣押车辆被提走时,如有欠付的情形,双方理应留有书面的记录,而本案中仅凭邵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欠付的事实,且仇某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仇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邵某的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