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一男子伙同他人偷挖文物被当场抓获,该案在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人颜某,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河北省滦平县火斗山乡边营村。
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伙同他人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宋王务村东北角地里盗挖“重修药王庙行宫碑记”石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碑为国有三级文物,属安次区政府文物保护单位。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有三级文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系积极主动,属于主犯。被告人颜某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