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捡到一个灰绿色椭圆不明物,带回家与表兄一起玩耍时该物爆炸,表兄左手被炸飞,头部和胸部也不同程度受伤。
2014年6月,北京铁路局北京货运中心廊坊服务部员工王军(化名),在服务部院内捡到一个灰绿色不明物体,并存放在宿舍内。同年8月30日,何林随母亲来到服务部员工宿舍,从王军处得到了这一物体,何林将该物带回姥姥家与表兄陈晨一起“研究”,结果该物在陈晨手中爆炸,导致陈晨头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左手肢体毁损,右上肢皮肤烧伤,被送至廊坊市人民医院、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等处抢救治疗。受害人陈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军、北京铁路局北京货运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予赔偿。陈晨表弟何林被依法列为第三人。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占有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军没有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权利,其在货运中心捡到的爆炸物,实际占有控制两月余。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后,未尽到合理的上报、通知及注意义务,对该起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货运中心,对于自己管辖领域内的高度危险物未尽到合理的排查、注意义务,对自己管理或者他人遗失在本区域的高度危险物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自己的员工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教育义务,对该起案件的发生亦存在相应的过错,该过错并不因为其不知情等情形的出现而有所减损,故该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陈晨及第三人何林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及监护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分别为:原告陈晨承担该起事故20%的责任;被告王军承担该起事故的30%的责任;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货运中心承担该起事故40%的责任;第三人何林承担该起事故的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