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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暑期课外培训逃课 溺水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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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6-04-13 16:36:31 打印 字号: | |
  暑假,廊坊八中一名高二学生,经体育老师的推荐报了一个健美操培训班,培训期间,这名学生和其他学员一起逃课游玩,不幸溺水身亡,学生家长将学校、培训机构、推荐老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予赔偿。安次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廊坊八中高二学生王某,经体育老师孙某推荐,在暑假期间到山东某健美操俱乐部进行健美操训练。2013年8月13日13时许,王某与同在该健美操俱乐部训练的同学董某、郑某逃课离开健美操俱乐部到某海水浴场游泳,三人游泳时先后溺水,董某、郑某二人识水性返回岸边,王某不幸溺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经由其体育老师孙某建议,利用暑假时间到山东某青少年健美操俱乐部训练,以提高个人综合素质。该健美操俱乐部虽经教育体育局批准,但并未按照教育体育局的要求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未实际取得办学证书。

  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山东某青少年健美操俱乐部的起诉。

  安次区法院认为,王某经被告孙某介绍到山东某健美操俱乐部参加培训,由于该俱乐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王某在学习期间到海滨浴场游泳时溺水身亡,且该俱乐部涉及违法教学,故其对王某的溺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之子王某作为在读的高中生,对其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本案中死者王某,在进行体操培训期间,擅自离开培训机构,造成自己溺亡,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山东某青少年健美操俱乐部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也可在补充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合本案,原告方与该俱乐部应当对王某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因学生出于对老师的崇拜和信任,故孙某的推荐对王某选择健美操培训学校的决定起着相当作用。被告孙某疏于审查该俱乐部的办学资格,被告孙某存在过错。被告廊坊市第八高级中学对被告孙某向学生推荐俱乐部学习的行为没有监督,在大部学生参加暑假补课的情况下,未及时与未参加暑假补课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疏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故在王某的死亡问题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廊坊市第八高级中学分别承担15%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