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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三十年方知儿子非亲生 引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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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6-04-12 14:40:09 打印 字号: | |
  结婚三十年,发现儿子非自己亲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诉请离婚,原本沉浸在平静而幸福生活中的妻子如噩梦中惊醒,抱着对丈夫的愧疚和无奈,同意与丈夫离婚,但妻子也拿起法律武器将儿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李燕(化名)是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1988年与丈夫张军(化名)结婚,同年产下一子张小明(化名),一家三口一直过着简单而又幸福的生活。可丈夫张军无意间发现他养育了三十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张军与儿子张小明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他的猜测属实。2015年3月31日,张军向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军与李燕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军在与李燕离婚一案的诉求是要求住房归张军所有,并赔偿其对张小明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9万元,经广阳区法院调解,李燕同意了张军的要求,但调解协议生效后李燕并未实际履行。

  另查明,李燕在与其丈夫结婚前,曾被名叫马力(化名)的男子强奸,但李燕对自己儿子的亲生父亲是马力之事毫不知情。李燕认为这一切都是马力对她实施强奸所造成,不仅使张军一生无后,也使李燕年过五十经历离婚,承担着道德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李燕几乎生不如死。为讨回公道,李燕将马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力支付李燕抚养费人民币66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万元。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本案李燕和马力为其非婚生子张小明的亲生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之间,故李燕、马力对于其非婚生子张小明均有抚养义务。由于张小明一直随李燕及张军一起生活,李燕已经尽到了其对张小明的抚养义务,而被告马力对张小明应尽的抚养义务一直由张军代为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向父或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人应当为未成年子女。虽然被告马力对张小明的抚养义务一直由张军代为履行,但是张军并未向被告马力主张权利,而是向原告李燕主张的权利,并且在原告李燕与张军达成调解后,李燕并未按照调解内容履行义务,故此其不能对被告马力享有关于马力对张小明承担抚养义务方面的追偿权。综上,原告李燕要求被告马力向其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燕在庭审中主张其是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与被告马力发生的性关系,但是由于该项主张属于刑事犯罪并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此对于原告基于上述情况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燕要求被告马力支付李燕抚养费人民币66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