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安次区人民法院在牢固树立“调判结合,能动司法”的办案理念的基础上,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新思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简便、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5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282件,调撤案件1284件,调撤率达55%。
一是合理把握立案阶段的调解契机,防止矛盾升级。 在立案阶段展开调解是很多当事人的内心意愿,特别是在处理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等类型的案件时,当事人的内心都是希望快速、和谐、低调解决。因此,顺应当事人的私法自治意识,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立案人员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详细阐明调解成功后的双赢效果,实现当事人合意与法律规则的契合,促使其自愿调解、主动调解。
二是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延伸调解空间。坚持将调解作为每件案件裁判前的首要和最佳方式。一方面,教育引导法庭审判人员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自觉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实行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另一方面,拉近群众与法院的心理距离,切实将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健全联调机制,大力拓宽调解渠道。 积极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共同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人员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动之以情,法官从法律角度阐明诉讼双方所持理由的对与错,明之以法。促使双方达成合意,将相当部分的婚姻家事、邻里纠纷等及时化解在矛盾初始阶段。
四是完善制约机制,提高调解履行率。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未做到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的,视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除了在诉讼中采取必要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外,办案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约定民事责任条款,即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调解协议,就必须让其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不利后果。这种加重性的民事责任条款,能有效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义务,提高调解履行率。同时,对其他案件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警戒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