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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用事聚众斗殴获刑罚 法官教化温情寄语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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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6-01-08 10:42:05 打印 字号: | |
  我院进一步深化少年审判方式改革,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失足少年,首次在判决之后附上一篇发自肺腑的“法官寄语”,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地彰显出了法官的“司法温情”。

  近日,我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意气用事聚众斗殴的刑事犯罪案件。2015年3月26日,陈某与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并电话约定在富智康公司某处见面。次日,陈某杰纠集康某、刘某、赵某、陈某猛手持木棍与王某纠集的吴某、姚某、陈某勇等人赶至约定地点,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造成陈某杰、康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我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杰、赵某、陈某猛、刘某、康某持械聚众斗殴,王某、吴某、姚某、陈某勇组织、参与斗殴行为,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发后,陈某杰主动报警,王某等人明知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到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吴某、姚某、陈某勇主动赔偿了陈某杰和康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他们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姚某、陈某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赵某、陈某猛、刘某、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某、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姚某、陈某勇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院未成年人法庭长杜杨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姚某、陈某均为外地来本市的务工人员,父母都不在身边,家庭对其没有更好的教育和约束,致使其法制观念淡薄。本案涉案人员的犯罪主观恶性并不深,他们的认罪态度都非常真诚,不仅能够及时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对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别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无比自责,只是在和他人接触中错误的认识了兄弟义气,致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为此,杜杨庭长根据本案的特点,找准这些未成年人的感情共鸣点,真正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到审判的过程中,以平民化的语言、多角度的思维、和善亲切的姿态写出了400余字的法官寄语。一方面从法律责任、家庭影响、个人名誉等方面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犯罪给个人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对他们进行温情劝导,希望他们能够及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要树立信心,积极乐观,不要因犯过的错误自甘堕落。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未来依旧会因他们的改变而绚丽多彩。

               法官寄语

  你们曾经都是真诚、善良、讲义气的年轻人、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方式不当以及盲目的讲哥们义气,使自己坠入的违法犯罪的深渊。首先我想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法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你们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赔偿了相关损失、还有未成年人等相关因素,对你们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执行以及免予刑事处罚。最终目的是想让你们通过这次深刻的教训,认真反省,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作家柳青曾有这样的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我希望在你们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要因为这件事情自甘堕落,亲人和社会不会放弃你们,你们要树立信心、积极乐观、奋发向上,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你们的未来的人生之路会充满灿烂的阳光!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