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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千里追薪解民忧 民工联名书信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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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6-01-07 13:59:14 打印 字号: | |
  拖欠农民工工资近百万且毫无还款意向的老赖,结算工程款后携款外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安次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执行法官辗转千里,终于年终岁末了结了这桩“伤薪”事,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三位当事人兴致勃勃的来到安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送来了写有“尽职尽责心系公民利益 公正廉洁不与强权为伍”等三面锦旗和一封联名感谢信,以表达对我院及执行法官们的万分感谢。

  吴某同江西某建筑公司达成建设施工协议,约定由吴某对江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廊坊市安次区某小区的1#、2#号楼进行施工。2013年4月,吴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垫资施工至12月18日。江西某建筑公司与吴某确认了工程量和人工费并进行了结算,认定吴某的人工费数额为5313690元,并先后五次向吴某支付劳务费共计3300000元。2014年5月22日,吴某同江西某建筑公司达成以货抵款协议,约定由吴某借用江西某建筑公司的钢筋折抵江西某建筑公司所欠吴某的劳务费151512.96元。综上,江西某建筑公司尚欠吴某1862177.04元工程款。

  经我院审理认为,江西某建筑公司应当将剩余未付的人工费1862177.04元支付给吴某。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判江西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工程款1862177.0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12月15日,江西某建筑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无奈之下,吴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执行局综合科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经了解查明,此案所欠的工程款是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且此案曾因工人工资问题,部分民工曾到各级政府、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上访。

  为此,执行法官立即将案件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即刻进行立案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即日到廊坊中级法院和省高院换取跨省协助查询函,赶赴江西高院查询文书及银行明细,经过分析判断分赴各银行网点查询江西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余额。经几日查控,终于分几家银行将江西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因此案关系到农民工工资,也未及时化解信访隐患,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执行法官又安排财务部分及时查询案款到户情况并及时让申请执行人领取到位,最终在短时间内执结了案件,消除了信访隐患。此案从立案、执行到执行支取仅用了不到十天的时间,效率之高,堪称之最。

  执行完毕后,吴某激动地说道:“安次区法院很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在审判上也非常主动。法院强力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既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也捍卫了法律的权威”。此案的顺利执结不仅表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还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