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一男子为了谋取钱财结伙抢劫、勒索。近日,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悉,2014年12月9日16时许,张某伙同刘某以商量事为名,将驾驶着五菱宏光汽车的胡某骗至永清县刘街乡附近,在车上对胡某进行殴打,抢走其三星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元。后二人又将被害人胡某胁迫至安次区葛渔城镇,以被害人胡某销售赃车为由,向其索要现金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胡某趁上厕所之机逃出报案。经鉴定,被害人胡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66元。
本案经安次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刘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殴打、威胁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后又以被害人销售赃车为由向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系主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生活中,我们要追求的应该是“一心向前”而不是“一心向钱”,尤其不能为了获取钱财挑战法律的权威,正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刘某二人,为了谋取钱财不惜误入歧途抢劫、敲诈勒索,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