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累计向刘某借款220万元整,刘某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完成。2015年3月20日,某印刷有限公司为刘某出具了借款22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对方迟迟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刘某将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诉至安次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案件分至我院民三庭后,通过法官和书记员的密切配合,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讲解、调解后,终使两方都做出了让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返还刘某借款本金220万元整;案件的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17200元由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调解生效后,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因凑不齐钱款迟迟不能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经我院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后,廊坊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用印刷厂的机器折合人民币抵给刘某以此来还清钱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11月20日上午,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郑维志、副科长高会君、执行局综合科全体干警及10余名法警等人一同前往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机器厂房处执行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件现已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这起因借贷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处理,既收到良好成效,也凸显了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