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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纠纷互殴 双方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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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5-11-06 10:53:44 打印 字号: | |
  打架斗殴的事情并不罕见,在一度争论、争吵无果后,有些人会选择大打出手,轻者损财,重者获刑还损财,损人不利己。廊坊市安次区仇庄的张某和王某,就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因此大打出手,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3年9月24日15时许,张某因宅基地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张某将王某打伤,王某在廊坊市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 经医生诊断王某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王某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不适随诊。王某因此支付医疗费人民币6630.63元。

  2013年9月26日,王某去往廊坊市公安局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该机构于2013年9月27日出具鉴定书认定王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因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2013年10月21日, 廊坊市安次区公安分局仇庄派出所对张某因此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仇庄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440.63元。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宅基地问题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受伤并住院治疗,对王某因此所受的各项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对该案的发生、发展及最后导致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王某也应为自己的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担责30%,张某担责70%。

  原本可以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解决,可双方都不愿做出让步,选择以“武力”的方式解决,最终不但没能把纠纷问题化解,反倒让双方都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何苦而为之。
责任编辑: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