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竞相打折,超市就如同热闹的集市,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近日,廊坊市安次区刘某和夏某在明珠兴安超市内因人多拥挤发生碰撞,引发了两人的纠纷。日前,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5年2月14日18时许,廊坊市安次区的刘某与夏某在廊坊市明珠兴安超市内发生碰撞,导致刘某的三星4s手机摔到地上,无法正常使用,经永通通信三星手机维修处工作人员检测,修复该手机需要检测费人民币30元,修理费人民币944元,共计人民币974元。夏某拒不赔偿,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夏某赔偿手机检测费、维修费共计人民币974元。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财产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侵犯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的三星4s手机摔到地上,无法正常使用,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刘某在碰撞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注意义务缺失,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此案中刘某承担30%的责任,夏某承担70%的责任。
在人流量大又拥挤的环境中,我们都应该多加注意,在做好自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伤害到他人的安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我们减少一个摩擦,化解一起纠纷,就能为社会多创造一份和谐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