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不留证据,债权人凭欠条诉至法院,法院只能支持证据充足一方的主张。廊坊市安次区的王某就是还款未留证据,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欠条中数额还款。近日,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1年,张某与王某建立竹梢买卖业务往来,自两人合作开始至2012年,王某共欠张某货款人民币27088元,王某为张某出具了欠条。后张某以种种方式多次向王某催要此款,王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给付欠款人民币270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000元。
王某称,2011年他从张某处购进一批竹梢,该批竹梢存在质量问题,货款虽未全部给付,但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27088元。”。时至张某起诉,王某已陆续向张某还款人民币2万元左右,目前只欠张某人民币7000元。对此,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张某持王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主张权利,虽然王某称其已经还款人民币2万元,目前仅欠张某人民币7000元,但其不能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求予以支持,王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某欠款2708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因张某与王某双方并未在欠条中对利息作出约定,故利息损失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工作中,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多事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