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的赵某,被同学撞倒至股骨骨折,学校及其监护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赔偿。
2013年10月21日13时45分,就读于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的刘某之子从校门跑进教室时,将正准备进教室的赵某撞倒,且刘某压在了赵某的腿上,后赵某被送至廊坊市医院进行治疗,并且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住院11天。出院后后赵某遵医嘱在家休养,赵某之父多次找到刘某及校方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及学校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人民币29807.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50元、护理费人民币8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50元、补课费人民币2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8204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126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6837.34元。
2014年11月18日,赵某向安次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经该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赵某已构成伤残十级,赵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126元。
另查,赵某为农村户口,在廊坊市安次区居住满两年,河北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年收入为人民币10186元。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 2013年10月21日13时45分,刘某之子从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的校门跑进教室时,将正准备进教室的赵某撞倒,并且压在了赵某的腿上,造成赵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学习、生活的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证的义务,但是在此次事件中,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证义务,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故在此次侵权行为中,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之子作为有一定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此次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其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来源,刘某作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监护责任。虽然孩子中午托付给学校,但这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部分转移,并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故此次侵权行为的后果依法由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法院依法判定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中心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