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还钱也要看把钱还给谁。廊坊市安次区张某将欠款分期付给了债权人崔某的公公,崔某不认可收到此款。日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4年5月30日,张某以其在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纸店的名义向崔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用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借款用于张某纸店购进纸张,借款利率为月息4%,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
张某当日承诺,自愿以其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济南屯村西建筑面积约为46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作为抵押,担保期限两年。同日,崔某分三次将200万元通过银行汇入张某指定的户名为张某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
张某称其于2014年7月17日、8月5日、9月17日分三次分别还款人民币8万元,10月31日还款人民币16万元,2015年1月2日还款人民币8万元,1月21日还款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64万元。上述还款均汇入了崔某公公陈某的银行账户。崔某认为张某财产独立,其向陈某还款与崔某无关。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张某以其在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纸店的名义向崔某借款,该纸店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张某为经营者,因此其具有还款义务,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张某已还的人民币64万元均还给了案外人陈某,崔某不认可收到此款,故法院对张某所述还款人民币64万元不予支持。但张某可以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陈某追回还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