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同一事实和请求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又以此为由起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依法裁定驳回。
宋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因刘某购买廊坊市南外环纽约公园(即龙河盛都)#号楼#单元#室需要用钱,于2013年10月8日从宋某处借走人民币145000元。
2012年9月24日,刘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刘某所购龙河盛都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此笔借款系刘某与黄某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夫妻二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宋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及相应利息。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宋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45000元的诉讼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调解解决,调解内容为:刘某于2014年5月20日前向宋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虽然宋某本次起诉的被告在表面形式上看与上次起诉不同,增加了刘某的妻子黄某为共同被告,但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与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的诉讼标的实质是相同的,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亦相同,故其构成了重复起诉。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审判原则,法院依法对宋某的起诉作出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