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一男子“贼”心不改,两次入狱在监狱度过八年,刑满释放后却扔不思悔改。因盗窃再次获刑。
杜某,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务工。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刑满释放。
2015年3月5日下午,杜某伙同他人在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盗窃赵某山叶牌摩托车一辆,盗窃张某白色王野牌摩托车一辆。2015年3月7日上午,杜某在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南一门停车场盗窃李某金色王野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杜某所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466元。2015年3月9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将杜某刑事拘留, 同年4月15日杜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
案发后,白色王野牌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给失主张某。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杜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